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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出台办法,强化管理医疗废物管理
时间:2012-04-09 13:42:53  浏览:404次  【打印此页】  【关闭
 记者从荆州市市政府了解到,荆州市将采取发放许可证的方式统一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管理。严禁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或买卖医疗废物。

根据《荆州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收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要定期消毒和清洁,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并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另外,还明确规定,环保、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的工作环节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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