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荆州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收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要定期消毒和清洁,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并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另外,还明确规定,环保、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的工作环节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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