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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时间:2013-05-28 06:40:23  浏览:809次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

    (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第八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

    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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