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年度通州区县乡公路养护工程/一标段县道洋海线等13条线路
(资格后审) 投标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报名的业绩条件: 1 、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信誉良好; 2 、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工程质量达合格标准以上。 五、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 、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 、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若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不良行为一次并网上公示; 6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凡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备上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施工企业,均可对上述标段进行投标。 六、各潜在投标单位自行下载本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最高限价等资料,相关资料费用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取,费用为人民币500元,招标文件费用一经缴纳,无论何种原因招标文件的相关费用不退。未缴纳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七、潜在投标单位应自行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为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18日。 八、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须在2013年9月18日24时(招标答疑、澄清提交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答疑、澄清要求,任何招标答疑、澄清内容不得包含本公司或其他单位相关信息,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九、招标人将于2013年9月19日24 时前回复所有的答疑、澄清要求。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一标段控制价205.0万(含暂定金10万), 二标段控制价170.0万(含暂定金10万) 。 招标人如不能如期地回复招标答疑、澄清要求、不能如期地发布最高限价、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可以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形式上网发布。 招标人发布答疑回复、补充通知等可能是多次的,投标人应在相应的最迟时间后予以核实。 十、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23日9:30时前;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南通市通州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开标室(地址:通州区银河路58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招标人不能在确定的最高限价公布或答疑、澄清要求回复的最迟时间前完成最高限价公布或答疑、澄清要求回复,招标人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并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形式予以公告。 十一、本项目的评标办法为: 本次工程招标采取价格单因素评标价法。 评标具体如下 : (一)评标程序 资格条件评审—商务标评审—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审查 由本工程评标委员会根据参加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只有资格条件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方可参加下阶段评审。 (三)商务标评审。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通过、无效标不参与商务标评审。 (四)评分标准: 1 、确定评标基准价 ① 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是指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②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有效报价超过7家(含7家)的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取平均值;有效报价少于6家(含6家)的取其平均值)。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③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100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高出1%扣2分,低于1%扣1分,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确定中标单位 1 、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 2 、评标时如遇特殊情况,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或处理,处理结果概不向投标单位解释。本评标办法的解释权属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 十二 、本项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现金2万元/投标单位。 十三、特别提示: (1) 除采取现场报名的项目外,采取资格后审或者资格预审的项目,潜在投标人均须先行办理入库审核、如实申报单位信息、取得系统加密锁。已入库的企业,应及时更新单位信息并提交审核,确保系统内信息真实、全面、有效。采取资格后审的,入库审核应在招标答疑、澄清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取得系统加密锁。未取得加密锁的,将无权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最高限价等资料。资格预审采取网上报名的,应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 (2) 入库申报、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招标答疑、澄清提交等程序以及资格审查文件等资料要求,详见南通市通州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网站(www.tzzbb.com)下载中心相关说明文件。 (3) 网上下载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最高限价等招标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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