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名称:福州市五一广场保洁服务外包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FJFR-G-2014-085
2 、采购单位名称:福州市五一广场管理处
联系人:陈主任
联系电话:0591-83369681
3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小姐
联系方式:0591-86215533
地址:福州市福新中路115号三沙苑1座三层
4 、招标公告日期:2014年12月29日
5 、更正事项:
一、原招标文件(第24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7.6条第(9)项后面增加一款:“(10)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或失实资料的,其投标无效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如在投标人中标后发现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其中标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招投标费用、因采购时间拖延造成的损失、重新招投标费用、因此事件进行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该投标人承担。”。
二、原招标文件(第28页)第二项中 所配备的最低人员总数要求现确定为 “25人”
三、原招标文件(第31页)第五条第2款“应于每月2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经核定的当月环卫保洁经费。”
现修改为:“应于次月2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经核定的该月环卫保洁经费。”。
四、原招标文件(第33页)第五条第1款“应于每月2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经核定的当月环卫保洁经费。”
现修改为:“应于次月2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经核定的该月环卫保洁经费。”。
五、原招标文件(第34页)第七条第2款“并于下个月10日前支付给乙方该月环卫经费。”
现修改为:“并按时支付环卫经费。”。
六、原招标文件(第34页)第八条第1款在第(8)项后面增加一项“(9)其他: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要求”中第三条“(二)基本要求“的规定完成保洁工作。”
七、原招标文件(第35页)第八条第18款“乙方自行全部承担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现修改为:“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原因导致自身、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法律后果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如为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八、原招标文件(第35页)第九条 “奖罚条款:
1 、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遵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2、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需要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的应提前壹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产生的后果由提出终止方负责。”
现修改为:“违约条款:
1 、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2 、如乙方连续 个月或累计 个月保洁工作考核低于 分的,或当月保洁工作考核低于 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3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同时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及以上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元及以上)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4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隐瞒真是情况中标并签订本合同的,或者在签订本合同后丧失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环卫保洁工作能力或丧失相应的行业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5 、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元;
6 、乙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高于上述违约金金额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同时,对一方违约的,另一方为此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文印等费用,均由该违约一方承担。”。
九、原开标时间“ 2015 年 1 月 20 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现修改为“ 2015 年 1 月 29 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其余内容不变,此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方均具有约束力。
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