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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设行业分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设行业分会,简称中国建设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onstruction Industry Sub-Council,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缩写为CCPIT-CISC。本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建设行业商会”的名称,简称中国建设商会,其英文名称为 Construction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英文缩写CCOIC-CI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建设行业设立的贸促机构,是由建设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有代表性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促进建设行业国内外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的双重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国贸促会章程,并参照执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照中国贸促会章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自收自支,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中心工作,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建设行业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建设行业的相互了解与交流,促进中国建设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推广应用。

(一) 接待国外建设行业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出国访问,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建设行业合作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

(二) 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建设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三) 组织参加国际展览会以及相关国际性会议;在境内举办建设行业展览会和国际研讨会;

(四) 开展国际交流和业务推介活动,促进提升会员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中国建设产品和技术在国内外市场的推广应用;

(五) 经中国贸促会批准或授权,办理建设行业商事证明、商事争议调解和仲裁业务,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六) 推动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和先进产品,学习和借鉴国际管理规则和经验,促进中国建设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 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相关经贸信息;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八) 为会员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企业有关情况和诉求;研究建设领域的有关问题,向政府和企业提供政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

(九) 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凡是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 

(一) 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建设行业企业;

(二) 与建设行业有关的事业单位;

(三) 建设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建设行业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秘书处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本会的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变更的会员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及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采用线下或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采用线下或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需要,本会可设立名誉会长职位。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本会规章行使职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选举。

(五)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被授权的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理事会提出本会机构设置、变更议案;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节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变更或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或委托,可向会员收取会费,但不得重复收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全称或规范简称的名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集体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其他成员由分支机构副主任、会员单位代表担任。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由本会批准任免;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分支机构管委会自行任免,报本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第三方独立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贸促会审查同意,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2021325日本会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及其常务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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