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建设行业分会建筑物清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贸促会建设行业分会建筑物清洁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贸促会建设行业分会建筑物清洁委员会(以下简称清洁委员会)是由国内外提供环境与建筑物清洁服务的企业,生产、经营清洁服务产品和用品的企业及为本行业产品配套服务的相关产品的生产及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经营环境与建筑物清洁产品与技术为主体的,相关行业企业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组织。 第三条 清洁委员会是国内外经营环境与建筑物清洁企业和相关行业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表。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从事环境与建筑物清洁和相关行业的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清洁服务和优质清洁产品;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利;增进会员和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和合作;为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行业自律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清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设行业分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建设行业商会。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与建筑物清洁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二)组织起草行业规范与标准,协调同行业关系,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建筑物清洁行业的调查研究,交流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工作经验,推动企业之间的协作互助,共同发展; (四)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商贸考察、业务培训等活动,促进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五)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国外的展览会、博览会和市场考察,提高开放型经济的水平;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与要求,促进本行业实际问题的解决; (七)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和种类: (一) 团体会员 国际、国内从事环境与建筑物清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在管理/科研部门从事环境与建筑物清洁研究、开发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方面的专家、学者、工作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资深的实际工作者担任顾问和特邀理事。 第七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三)在清洁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设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建设行业商会提供的各种有关服务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和承担本会的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 三、决定秘书长人选; 四、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决议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常务理事的提议,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贸促会建设行业分会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捐赠; (三)会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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