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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于中央空调清洗实施最高限价
时间:2013-01-18 01:56:36  浏览:504次  【打印此页】  【关闭

  1月31日,北京发改委发出了《关于清洗集中空调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的通告》,对中央空调的清洗收费标准做出了相关规定,其全文如下:

  为提高本市(下同)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的整体卫生水平,确保2008年奥运会安全、顺利举行,根据《价格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清洗集中空调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洗送风管(含送风系统中的典型部分,包括控制器、混合室、回热盘管和其他内部组件)、回风管(含回风系统中的典型部分,包括回风管、调节阀、回风空气增压器、空气混合增压器和格栅等),按展开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5元。

  二、清洗风机盘管(包括所有组件),每套每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50元。

  三、清洗风口,每个每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元。

  四、清洗空气处理机组(含空气处理机组的所有组件,包括过滤器和空气旁路、加热和制冷盘管、冷凝水盘、冷凝排水管、加湿系统、隔音材料、风机和风机室、调节板、密封垫和整体装置等),按额定风量,1万立方米以下(含1万立方米)每台(组)每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元;1万-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每台(组)每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3万-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每台(组)每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元;5万立方米以上的每台(组)每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400元。

  五、制作、安装风管检修门,每个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元。

  六、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进行检查,对于违反上述收费标准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8年9月30日。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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