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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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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6 9:35:29【浏览字号选择:

  第一条 为了保持城市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的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以下相同)外立面的保洁管理适用本规定。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划定。

  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工作。

  各区办事处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市建设局管理辖区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保洁工作。

  城管执法、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市建设局开展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洁宣传,提高市民的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意识。

  第五条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现象。建筑物的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应当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的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洗和粉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二)建筑物外立面为瓷片的,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建筑物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的,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建筑物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至少每三年粉饰一次。

  (五)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六)建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 本市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活动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和粉饰。

  第九条 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的色调、造型或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先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十条 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并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现象。

  第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的保洁工作,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立交桥及桥下设施、人行过街桥、公共汽车站(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保洁工作,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已实行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建筑物外立面的保洁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业主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外立面的保洁工作,由所在地居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建筑物外立面整洁标准,需限期改造或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筑物外立面保洁责任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承担责任的,由市建设局委托专业保洁企业进行保洁作业,所需费用由该建筑物保洁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后,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外立面达不到整洁标准的,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清洗、粉饰等作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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