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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
时间:2011-09-29 02:18:21  浏览:570次  【打印此页】  【关闭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2月15日批准,1996年7月1日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

    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引用标准

    GB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7918.2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7918.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7918.5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金黄色葡萄球菌

    GBJ4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术语

    3.1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供应室清洁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供应室无菌区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l.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4.1.2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平方厘米;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平方厘米;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4.4污物处理卫生标准

    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4.5污水排放标准

    按GHJ48(试行)执行。

    5检查方法

    5.1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附录A执行。

    6有关规定

    6.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并应指定专门科室(部门)负责民体贯彻实

    6.2各级卫生监督、卫生防疫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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