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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民工昆明机场高空清洗坠亡
时间:2020-06-20 04:23:23  浏览:302次  【打印此页】  【关闭

贵州农民工张普仁的生命轨迹,在2009519日这天画上了句号。28岁的他在为机场清洗中央空调时不慎坠落,不幸身亡。

  生前,张普仁也许没有意识到,他从事的工作是“特种作业”。他在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的情况下上岗,结果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近日,张普仁的父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清洗公司 “赶鸭子上架”导致儿子出事。他们向清洗公司和机场提出了26.5万元索赔。

  清洗工坠亡 亲属索赔26

  今年423日,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机场)与昆明洁霸清洗有限公司(下称清洁公司)签订了一份《昆明机场候机楼风机盘管、翅片等清洗合同》。合同约定,将昆明机场候机楼内的内机盘管、翅片、风口、通风管道发包给清洁公司进行清洗作业。

  28岁的张普仁是贵州盘县人,跟着父母到昆明打工。今年516日,他受聘到清洁公司工作。进入公司后,公司在没有对张普仁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关专业培训、在没有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518日,公司安排张普仁等人到昆明机场,对中央空调进行高空清洗。

  519日凌晨1点多,张普仁与同事一起,在安装空调封口螺丝时,不慎从距离地面5.19米的高空坠落,不幸身亡。他去世的那一天,是他参加工作后的第3天。

  儿子的离开,让张普仁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在高空工作,应该经过培训才对,但儿子才参加工作就被派去干那么危险的活,公司是在“赶鸭子上架”。张普仁的父母要求清洁公司和机场共同对儿子的死负责,并承担死亡赔偿金。

  因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近日,张普仁的父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清洁公司和机场连带赔偿张普仁死亡赔偿金26.5万元。

  目前,官渡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公司:“积极应诉” 机场:“不应担责”

  “这是一场劳资纠纷,我们没有责任。”机场集团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和清洁公司合作很多年,没有出过任何问题。在选择清洁公司的时候,机场挑选的是有正规清洁资质、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的公司,在候机楼里工作,也不属于高空作业的范畴。机场与清洁公司签订合同,支付报酬,而不直接针对个人。个人与雇用他的公司发生纠纷,应该找公司,机场没有任何责任。

  清洁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他们曾向多个部门咨询过,但资格证究竟由哪个部门来颁发,他们根本不清楚。事发后,他们与张普仁的家属进行过多次协商,愿意一次性赔偿15.5万元,但对方不同意。现在不管以什么案由起诉,他们都将积极应诉。

  进行高空清洗的工人是否应当持有资格证?这个证件由哪个部门来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安全生产协会秘书长王赤勇称,在2米高度以上从事清洗工作,按规定就属于高空作业,应当具有相应资格证。昆明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对高空清洗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一周严格的理论和实践培训,考核通过者才可以拿到《特种作业操作证》,国家严格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单位不得雇用。

  王队长谈到,由于清洁公司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这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律师点评:高空作业属“特种作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米以上登高架设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该案的代理人、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表示,现实生活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不计其数,很多打工者在从事特种作业时,没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用人单位也不对他们进行资格培训,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杨律师说,有的清洁公司在揽到相关业务后,便找一些临时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情况下,把他们送上特种作业岗位。这些人员没有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公司也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因此清洁公司必须对张普仁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机场“选任失当”,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清洁公司进行特种作业(高空清洗),机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第2条:“登高架设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八)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其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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